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高中改革试点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省教育厅、人事厅联发的《关于贯彻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意见》(云人[2004]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级教育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在上级教育部门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校长必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 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校长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部门赋予的权利,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上级领导部门要支持、保障和指导校长正确行使职权。校长行使职权要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七条 质量目标:
试点学校的质量目标主要包括在校生年辍学率、高考上线率、高考上重点线率3个指标,由教育局根据试点学校的实际提出具体指标,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办学水平:指学校在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办学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水平,由教育局根据实际确定学校的办学水平指标。
第九条发展规模:主要指学校在校生的数量,由教育局依据全县的高中发展规模具体分解到学校,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安全目标:杜绝出现应由有学校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校长的聘任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任校长。在公开招聘中不能产生校长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的组织程序,采用任命制的办法,任命校长。校长聘期为3年。
1、招聘的范围和条件
招聘范围:全国各地。
招聘条件: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学历为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中职及其以上职称。
2、招聘考核办法
(1)县人民政府在《云南日报》和互联网上发布招聘公告。
(2)教育局根据《公告》规定的条件,对报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分三个方面。一是采用闭卷考的形式,进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0%;二是面对一中全体教职工演讲治校方略,演讲后由教职工进行无记名式的民主评分,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0%,实际得分按照得票数和权重计算;三是省、市、县专家考评组进行考评,考评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4)考察认定。由教育局按照考核分值,选择考核分值位于前两位的竟聘人员,推荐县的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考察认定。
第十二条对于参与竞聘的人员,在通过相应的程序后,最终按照差额的方式,择优报请组织部门考察和聘任。
第十三条根据《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校长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管理方面具体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能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学校工作。
2、确立依法治校的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依法自主办学。
3、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关心爱护学生,注重学生全面素质提高、个性发展、人格健全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具有较强的学校管理能力。能运用现代化手段管理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具有较高的教学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5、勤政廉洁,高效务实;团结协作,决策民主;作风深入,联系群众;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6、学历为本科毕业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中职及以上,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章校长的权力和职责
第十四条校长实行年薪制,2004年9月到2007年8月,年薪为6万元。
第十五条实行校长组阁中,校长有权自主决定聘任校级副职领导、学校中层领导,教职工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的实际和实现任务目标的需要,依据相应的章程,科学设置学校的工作岗位,确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报酬。
第十七条依法配置和使用学校的教育资源。
第十八条 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制订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提出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阶段目标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切实组织实施,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九条 发挥副校长的助手作用,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调,形成合力。
第二十条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和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
1、德育工作要贯彻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按照《中小学德育大纲》(纲要)的要求,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学生思想实际,遵循学生成长规律,按照不同年级的德育内容和要求,加强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灵魂的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培养学生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横向沟通,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
2、智育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用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让学生主动学习,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让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
3、开齐开足课时,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4、抓好教学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遵循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重视教研组建设,发挥学科组的作用,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重视实验室、图书馆、各种专用教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5、负责教育科研活动。组织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育科研,总结、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条 负责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为教育教学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挥学校的积极作用,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并依靠社区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四条 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第五章 学校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校内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和岗位工资;
4、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5、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6、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大额经费支出;
7、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8、教职工收益分配和住房问题;
9、学校奖惩工作;
10、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会议选举产生,代表的人数为教职工总数10%的,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按照比例产生相应的代表人数。教职工代表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校长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进行说明后,代表有质疑的地方可以提问,回答结束后,校长方可离开会场。
第二十八条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4、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校务委员会做出决策后,交由教职工代表会表决通过,通过率要达到60%以上,每一项重大决策可以表决2次,2次表决都通不过的重大决策,校务委员会必须另行决策。在出现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在教职工代表会尚未表决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决定是否将重大决策付诸实施。
第三十条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定和教代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第六章校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根据本规定,按照自主用人和职员自主择业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制订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教学计划,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及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 条 负责对上级的拨款、学杂费、校办产业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三十六条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七条 上级教育部门定期对校长进行全面考核。对群众肯定、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对群众意见很大、工作严重失误的,予以处罚;对校长的考核结果,作为对校长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校长应认真接受党的基层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任期考核、审计以及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九条 校长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的校长,当年辞退;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黄牌警告,第二年考核仍为基本合格的,予以辞退;三年考核连续为合格的,自动辞职;两年为优秀的,根据本人意愿,续签聘任合同。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条 经费实行总额包干制。
1、教职工工资由人事、财政和教育局依据国家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人数,并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各类职称人员数,依照相应的工资标准,核定教职工工资总额。属于政策性增加工资,按照政策规定追加工资包干总额。
2、学校公用经费按照现行的项目和标准核拨,今后若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核拨学校工业经费。
3、学校预算外收入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财政按照规定返还学校的预算外资金,60%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学校要立项上报教育局、财政局审批;40%用于教育教学质量奖。
4、在上级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上,学校要筹集一定数额的配套经费,具体数额由教育局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与学校协商,配套经费上缴到教育局。教育局必须保证上缴款项用于学校建设,不得将此款用于其他学校建设。
5、学校要按照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财经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进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学校的计划内招生指标,在试点期间一次性下达。
第九章学校人事政策
第四十二条 根据“有利于学校选拔优秀人才,有利于学校的基本稳定”的指导思想,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由学校自主聘用教职工。
1、对于未被聘用的教职工,依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事局关于印发〈教育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寻人[2003]39号)的要求,“教职工未被聘用上岗,在系统或单位内暂时调剂安置不了的,其待聘时间为12个月。待聘期不参加本单位的晋级、升级及年终考核,由单位组织转岗上岗培训,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单位12个月提供不了上岗机会的,延长待聘时间6个月。待聘时间发给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
2、待聘期满后,由学校向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托管,托管期为两年。学校、托管人、人才服务机构三方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学校缴纳,生活保障费由单位发给。托管期间由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推荐重新就业。实现就业的解除托管协议,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由学校辞退。被辞退的教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学校给予一到三个月的自主择业流动期。期满后10天仍不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学校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招聘教职工,要将招聘的人数、专业和岗位上报教育局审核批准,在招聘工作中,优先从教育局的高中教师人才库里选拔考核,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竟聘人员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在不超编的情况下,上报教育、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不得强行安排人员到学校。
第四十四条学校自行使用的临时工,由学校自主考核和录用,自行确定报酬标准,自行筹集所需经费。
第十章学校党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党总支,设总支书记1人。总支书记按照干管权限和相应的组织程序任命。年新为3万元。
第四十六条学校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学校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学校党组织政治上更加坚定、组织上更加坚强、作风上更加务实、制度上更加完善,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认真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努力使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做到“六好六带头”,即:做到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发展思路好、制度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党员做到带头学习讲政治、带头团结顾大局、带头干事谋发展、带头创新建佳绩、带头服务比奉献、带头自律树形象。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人事管理办法、经费总额包干管理办法和校长考核办法由有关部门依据本文,另文下发;
第四十八条 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员会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