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职业初中(公办)和特殊教育学校(公办)的学生。
第三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前一年事业统计的学生为准计算。补助标准按国家核定云南省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市共同承担。中央承担80%,市级承担20%。
第五条 免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县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继续保留,作为教育发展资金,由县级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 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学校每年必须向社会公布两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免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
第八条 县财政、教育、发改委(计委)、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按乱收费处理,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对在免学杂费政策实施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追究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寻甸县财政局、寻甸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