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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现在的位置 :寻甸县教育局  政策法规 关于仁德、城关两乡(镇)合并“九年一贯制”学校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仁德、城关两乡(镇)合并“九年一贯制”

学校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文山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现场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关于加快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寻发〔2005〕号)、依据《关于理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义务教育全面发展的意见》(寻发〔2005〕号),结合仁德、城关两乡(镇)行政区划合并的实际,制定办本办法。

  第二条两乡(镇)合并后,义务教育实施“九年一贯制,以镇为管理单位”的学校管理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岗位聘用、绩效分配、党组织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区划合并的一系列要求,两乡(镇)学校实行全员合并。

  第四条为全面实施“九年一贯制,以镇为管理单位”的管理体制,整合教育资源,规范招生、教育教学管理,县示范小学(仁德二小)同步并入仁德中心学校管辖。待二小搬迁完毕后,北观完小并入二小。北观完小校产划归镇一中。

  第五条两乡镇合并后,相关学校统一规范为:原仁德中学为仁德镇第一初级中学,原城关乡初级中学为仁德镇第二初级中学,原仁德小学为仁德镇第一小学,原县示范小学为仁德镇第二小学,原城关回龙中心完小为仁德镇第三小学,上述五校实行县镇同管以镇为主的管理模式。招生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实行划片招生,镇一中、二中逐步实行按志愿招生。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岗位职数

  第六条按编制管理的规定,根据县编委核定的编制数结合仁德镇情况和不同类型学校实际设置岗位。

  第七条中心学校设管理岗位九个:校长岗(一名),副校长岗(三名,分别兼任镇一中、二中和一小校长),党总支书记兼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岗(一名),教导主任兼教科室主任岗(一名),办公室主任兼师训、职成教、职改专干岗(一名),会计兼总务主任、勤工俭学专干(一名),出纳兼招生专干、贫困生救助、团队专干岗(一名),学校安全、校改、社会力量办学专干岗(一名),教务、文印岗(一名)。

  第八条中学部设管理岗七个:校长岗(一名,由中心学校副校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兼政教副校长岗(一名)、教学副校长岗(一名)、教导主任兼教科室主任岗(二名,主任、副主任各一名)、政教主任岗(一名)、总务主任岗(一名)、办公室主任兼团支部(总支)书记岗(一名)。

  第九条小学部管理岗分类设置,一小、二小、三小设校长兼党支部书记岗(一名,其中一小由中心学校副校长兼任)、副校长岗(一名)、教导主任兼教科室主任岗(二名,正副主任各一名)、办公室主任兼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一名)。其它完小设校长一名、教导主任一名。

  第十条基层管理岗:中学部和一小设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小学部除一小外设高年级(4-6年级)和低年级(1-3年级)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均为兼职。

  第十一条教学和工勤岗:由中心学校按县编委核定编制数根据各学校学生数和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章各岗位人员的产生

  第十二条推行校长公选制,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选产生校长。校长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校长公选按“应聘申请、资格初审、素质测评、综合考核(方案评审、演说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若公选中不能产生校长,则按照相应的组织程序,采用任命制的办法任命校长。

  第十四条参加公选校长的条件: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达到《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校长公选采用百分制记分法。素质测评占30%,采用闭卷考的形式进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和学校管理知识考试。方案评审和组织考察占40%,由县、镇评审组和考评组对其治校方案进行评审,对综合能力进行考评综合记分。演说答辩、民主测评占30%,由递交应聘申请、资格初审合格参加公选的教师面对全体教职工演讲治校方案、回答教职工提问,然后由教职工进行无记名投票打分,根据考评分值,教育局与镇党委政府共同考察,教育局聘用。

  第十六条党总支书记采取本人报岗、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命的办法。由报岗人员提出应聘申请,然后在全体党员中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由教育局和镇党委政府考察任命。

  第十七条其他管理岗人员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应聘申请、方案评审、岗位演说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量化测评,确定人选,由校长聘任。校长在聘任时,中心学校副校长报教育局和镇党委政府审批后聘任,其他岗位人员报教育局和镇党委政府备案后聘任。

  第十八条教学岗和工勤岗:按照“教职工自愿报岗——岗位资格审查——近三年考核情况——岗位演讲(如说课等)——民主测评——成绩公示”等环节进行竞聘。

  第十九条校长、总支书记产生后,两乡(镇)及县示范小学原任管理岗位职务全部自动免去,由校长依据一定的程序,按第十七条规定聘任。

第四章中心学校校长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条校长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县有关教育改革及发展政策、措施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行使“五权”(即决策权、中基层干部任免权、改革权、奖惩权、经费使用权)的权力。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校长要根据全镇学校的实际和实现任务目标的需要,依据相关的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核定职数。

  第二十二条校长要从全镇学校实际出发,制订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切实组织实效。

第二十三条校长要结合实际,制定各岗位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各岗位目标管理办法和绩效分配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校长要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安全、后勤、体卫艺等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岗位人员积极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二十五条校长要按“责权对等”的原则,拟定辖区内校长的职责和权利,认真检查落实。

 

第五章学校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中心学校成立党总支委员会,设总支书记1人,支委5-7人(含总支书记),兼职。总支下设七个党支部:镇一中、二中、一小、二小(含北观完小)、三小、中桥(含道院)、胜利(含和平)党支部,每个支部设支委3-5人,除镇一中、二中党支部外,其他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校长兼任。

  第二十七条党总支负责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代会、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并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党总支要认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党总支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好本镇中、小学党的工作。

第六章工会和教代会

  第三十条中心学校根据工会章程成立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教代会。工会主席、教代公主任由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会议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10%,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妇女代表按照相应的比例产生。

  第三十二条工会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定期召开教代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通过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改革方案。

  第三十三条工会委员会代表和组织工会会员、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配合行政负责人完成教代会通过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七章财产财务

  第三十四条两乡镇合并后,各中小学财产一律不动,按原管理规定管理;中心学校财产经清产核资后进行合并,按原值登记上帐。

  第三十五条从本实施办法生效开始,至新的中心学校、各中小学领导班子完成组阁之前,冻结所有中小学的财产财务,进行清产核资。此期间确需开支的,经请示后单独建帐列支。

  第三十六条中心学校校长是本镇学校法人代表,经费实行党总支、教代会监督下的“一支笔”审批管理;中心学校设会计单位,中学部和小学部各校设报帐员。

  第三十七条合并前各中小学的财产财务经清产核资后,仍归各中小学使用,但须报中心学校批准。合并后实行中心学校统一管理,各中小学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两乡镇及县示范小学所有学校领导及其相关人员,在新的学校领导未完成组阁之前,依照原职位和职责,各履其职,各尽其责。若发生问题,出现突击花钱等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错,处理谁”的原则从重从快从严处理。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二○○五年月日